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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58421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卫医字〔2021〕335号
成文日期 2021-07-2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58421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卫医字〔2021〕335号
成文日期 2021-07-21
公文时效 有效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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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区疾病应急救治基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发挥部门合力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旨在解决突发急危重伤病,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保体系、编密织牢医疗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财政、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沟通,提高基金核销效率,缩短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销的时间,发挥好疾病应急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报销程序,简化基金核销流程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修订完善本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明确各部门在各环节的审核认定时限。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报销程序,取消可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缩短审核等待时间,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三、提升基金使用效率

各盟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可通过救助基金支付的病种、救助对象、费用范围和标准等, 严格落实对救助医疗机构“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提升救助基金的适用率,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管理

各盟市要加强对基金经办机构的组织管理,对信息上报的管理,对救助基金的管理,对救助医疗机构规范诊疗的管理,做好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救助基金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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