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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1144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医字〔2023〕69号
成文日期 2023-03-0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1144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医字〔2023〕69号
成文日期 2023-03-01
公文时效 有效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转发关于废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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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废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3年2月23日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