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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5964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与药物政策处 文  号 2021年 第40号
成文日期 2021-08-1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5964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与药物政策处
文  号 2021年 第40号
成文日期 2021-08-1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 第40号

发布时间:2021-08-1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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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抓好《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和《健康内蒙古行动(2020-2030)》之合理膳食行动的实施,扎实推进营养指导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现公开遴选营养指导员培训机构,具体事宜如下。

一、遴选条件

参加遴选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卫生健康人才培训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产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教育培训相关资质的公办或民办院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组织及专业教培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委托的直属下级机构;

(二)具备开展实训实践的场所或联合培训单位,可以满足理论教学和实践培训的相关要求;

(三)具备营养、食品、健康等方面行业培训相关经验,同时拥有符合营养指导员培训师资素质和能力要求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可开展理论教学及实践培训;

(四)具备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可对教学培训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提供人财物配套全面保障,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管理服务团队;

(五)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卫生健康委有关部门相关要求,接受国家培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和管理规定,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并按时报备,开展规范化培训工作;

(六)对有培训不良记录的培训机构,或者接受培训人员对其培训质量和管理有较多问题反映的,将取消其遴选资格。

二、遴选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

三、报送要求

(一)请按以上要求报送申请表(附件)及相关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材料1份),参加遴选机构要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信息,将取消其遴选资格。

联 系 人:程亮

联系电话:0471—6944323

电子邮箱:spyzc_wjw@nmww.gov.cn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营养指导员培训机构申请表

2021年8月12日               

公告40.docx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与药物政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