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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7-0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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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0-3岁婴幼儿托育教育和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建立顶层设计,加强政策扶持方面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2019年12月,自治区政府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有利于婴幼儿照护发展的保障措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台账和健康内蒙古考核中统筹推进。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托育服务发展预留空间。开展《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现状及对策研究》调研课题,切实为决策提供参考。加强技术支撑,成立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咨询论证、标准制定等工作。

二、在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协调机制方面

自治区建立了由卫生健康、民政等16个部门组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工作实践中,卫生健康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在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方面持续发力。教育部门扩大了托育机构人才培养,在9所专科院校设置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和早期教育专业,人才规模呈递增趋势。住建部门在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小区规划建设中都把婴幼儿服务设施建设融入其中,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自治区妇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家庭服务提升行动”,开发的母婴护理系列专题课程通过内蒙古妇联网、北疆女声新媒体平台向全区推广,深受广大群众欢迎。

    三、在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方面

组织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1985万元,支持18个托育机构项目建设,增加托位1985个。将托育机构卫生健康服务管理融入到妇幼、疾控、卫生监督等工作中,注重发挥家庭医生签约、中蒙医药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的作用,推进“医育结合”发展。各地通过开展家庭课堂、亲子课堂、“互联网+”等方式,指导婴幼儿家长在家庭范围内开展科学育儿活动。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示范盟市和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创建自治区级示范盟市2个,示范机构15个。

四、在简化审批、加强监管方面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托育服务监管等制度。每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开展综合执法监督,严守婴幼儿健康安全底线。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市场准入关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签 发 人:邸  星

承 办 人:赵  琳

联系电话:0471—6944631





信息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