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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7-1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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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均衡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促进均衡发展方面

1.强化医疗卫生规划引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了着力解决优质资源不均衡的问题,规划建设自治区东中西区域医疗中心。目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正会同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申报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

2.加大对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投入。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加大对西部区公共卫生及医疗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和资金方面适度给予倾斜。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43.5亿元和安排自治区预算内资金4.7亿元,改善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十四五规划期内,将持续加大投入力度。

3.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开展医院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自治区级医教研龙头医院、盟市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建设。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和盟市综合医院、中医(蒙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卒中、急救、创伤和胸痛中心建设,提升儿童、重症医学、母婴危重救治、精神疾病和康复等方面的服务水平。

4.加强卫生人才队建设。充分给予各地人才引进政策制定自主权,引导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近年来,为解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招人难、留人难及人才紧缺问题。在做好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素质的同时,积极推动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和“乡管村用”,继续动员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力度,扩展招聘方式,扩宽招聘渠道,有针对性地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调整医保政策方面

1.我区实行盟市级统筹,乌海及周边的盟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在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减轻参保人看病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目前,全区各地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决策权限,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在执行医保政策过程中,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

3.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简化备案手续,取消所有需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审批程序。推进边民服务,实现统筹区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和一单制结算。

十四五期间,以提高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为重点,以基础设施和能力水平基本适应现代化发展需求为目标,构建分工明确、高效运行的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优质医学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继续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按照职责权限调整自治区具体筹资和待遇政策,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

感谢您对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心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签 发 人:王占国

承 办 人:张国斌

联系电话:0471—6946615





信息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