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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9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7-0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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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养结合模式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规划设计,完善政策体系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自治区卫生健康、民政和医保等部门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以部门联合发文或单独出台等形式相继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健康老龄化规划(2018—2020)》、《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自治区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陆续推出将农村幸福院与村卫生室毗邻建设、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与医养结合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等一系列重要举措。在“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中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布局,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落实优惠政策

自治区卫生健康、发改、财政等部门积极落实医养结合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在各项政策文件中明确各类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免征增值税,房屋、土地契税。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中央投资4.35亿元,支持了50多家养老机构建设,新增养老床位8000张以上,其中60%左右为护理型床位。连续两年开展了“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落实资金约1.2亿元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的5700多张床位建设。自治区财政近三年每年列支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包含医养结合机构)资金均超过5000万元,其中包含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责任保险。民政部门投入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55%以上的资金列入了养老服务业(包含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的专项资金,2017年以来,累计投入1.33亿元实施养老机构消防改造,投入1.6亿元支持79个国贫县和边境地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建立了自治区健康老龄化和医养结合服务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健康老龄化和医养结合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推进医养结合,提升服务能力

我区在医养结合工作中,为康复机构、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提供政策支持优先审批。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卫生室、诊室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探索实施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等4种相对成熟的服务模式。公立医疗卫生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的将富余医疗资源转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占比。为基层高龄、重病、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前,我区已建设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医养结合试点市6个,医养结合示范单位23个,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6个。建成医养结合机构119个,老年病医院36个,康复医院19个,护理院9个,能够开展安宁疗护的机构110个,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1347对。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21万余次,医疗机构设置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达到100%。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培育医养结合机构,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抓好医养结合工作,更好的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签 发 人:邸  星

承 办 人:陈晓波

联系电话:0471—6944050





信息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