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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4-0278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人口发〔2008〕62号
成文日期 2008-09-1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4-0278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人口发〔2008〕62号
成文日期 2008-09-12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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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口发〔2008〕62号

各盟市人口计生局(委)、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7〕22号),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由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统一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救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本方案规定调整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并享受相应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牧区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

1、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旗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

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参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政策性解释》。

2、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时间按照《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要求进行。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嘎查村(居)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旗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对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公告。

-盟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检查监督、汇总上报并备案。

-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实施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财政负担,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我区的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列入计划生育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

1、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的发放逐步纳入全区农牧民补贴资金“一卡通”范围,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2、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自治区级财政部门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拨付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名单,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建立、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此项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

五、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扶助制度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每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和专项资金的需求及管理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宣传,使扶助制度的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金标准和扶助金的发放渠道等内容家喻户晓,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4、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扶助制度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税费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扶助工作的领导。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扶助制度的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协调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制度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在救助、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实施扶助制度的长效工作机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一项需要逐年实施的制度,各地要将此项制度的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部署,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工作程序。每年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资格确认、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使其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每年1月底前,各盟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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