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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522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计规范〔2018〕12号
成文日期 2018-12-2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522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计规范〔2018〕12号
成文日期 2018-12-25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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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目的是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全程教育,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学分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乡医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分项目分类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  Ⅰ类学分项目包括: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内蒙古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内蒙古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主要包括:

(1)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3)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医学学科或相关医学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4)由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临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自治区医学会各专科分会学术活动讲座。

(6)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Ⅱ类学分项目包括:

(一)盟、市(医学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远程等形式的自学资料。

(三)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和盟、市(医学院)级开展的医学专业学术会议。

(四)在医学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五)国家、自治区正式出版的医学学术著作。

(六)医学专题调研和卫生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七)单位组织的医学专业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八)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卫生科研项目。

(九)国家和自治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卫生和医学突发、应急培训项目。

(十)厅(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十一)有计划、有考核的医学专业的自学内容。

  

第三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八条  I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必修项目的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每次授予3学分。

(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人员每天获取学分不超过2学分。

第九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6学时授予1学分。

  (二)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制定出自学计划,写出综述或笔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三)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四)科研项目。已批准(或获奖)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或获奖)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五)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六)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七)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八)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大查房、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临床技能培训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十条  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完成专业必修课后经考核合格者,视为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不足规定时限,满一个月按3学分授予,可重复累计。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培训学员参加基地组织的各项培训考核达标者;

(二)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6个月及以上的;

(三)出国进修或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的;

(四)到老少边穷地区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以上的;

  (五)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1年以下的;1年以上的免修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

(六)本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以上的;

(七)本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的,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八)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未满6个月的,每个月按3学分计算;

(九)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产假者,假期在同一年度满6个月及完成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后,视为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假期不足6个月,每满一个月按3学分授予,可累计授分。

若上述情形中存在跨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以获取结业证年度为准。

  

第四章  学分标准

第十一条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各类学分标准如下:

I类学分5-1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分);

Ⅱ类学分至少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Ⅱ类)数不超过5学分,三甲医院三年内国家级项目不少于2-5学分);

第十二条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I类学分可代替Ⅱ类学分。各类学分标准如下:

I类学分5-1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

Ⅱ类学分至少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Ⅱ类)数不超过5学分)。

第十三条  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个体诊所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公共卫生单位参照三级医疗机构;盟市级公共卫生单位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旗县级公共卫生单位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第五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学分。

第十七条  各地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分数核实、登记。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前两周,需将项目培训通知、专家资质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项目举办两周后将相关信息上传“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

第十九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的国家级、外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应在印发项目举办通知之前填写《异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加盖公章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参加区外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差旅费凭证复印件和学分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并存档备查。授予学分过多不符合事实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学分标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全部实行二维码考勤登记。

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在现场进行二维码考勤计分。因故未能及时扫描二维码考勤记录学分的人员,由管理人员在项目举办当天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手工录入,但手工录人员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10%,且需备注未能及时扫描二维码参加考勤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各地、各单位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学员所获Ⅱ类学分审核、登记完毕,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的学分审核结果报至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者颁发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电子)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全区通报、1-3年停办申请项目资格并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向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内卫发2001397)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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