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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507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计规范〔2018〕9号
成文日期 2018-10-1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507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计规范〔2018〕9号
成文日期 2018-10-1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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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2018—2020)》,提升全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养结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健康老龄化规划(2018—2020)》,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提升全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各部门职责,形成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格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立足当前养老和医疗服务实际,着眼养老、医疗需求及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和建设规划。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布,结合区域内老年人状况,规划医养结合布局。

  (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衔接,实现养老和医疗康复资源共享。依托城市社区和基层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服务对象健康信息和服务信息共享。

  (四)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养老、康复等方面优势,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行业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9年底,自治区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基本建立,试点建设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及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到2020年底,符合区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养老机构等级评审中,优先支持设置医疗机构或医务室的养老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与当地就近医疗机构建立医养联系服务制度;床位在50—15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需求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支持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二是加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建设,支持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疗机构。加强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及康复、护理中心建设。三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载体,开展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引导二级以上医院的医师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加快安宁疗护人才培养,逐步提升安宁疗护能力。2020年,每个旗县区都要有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含自治区和盟市级机构),或依托蒙医院、中医院、社区卫生中心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含自治区和盟市级机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35%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四是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服务站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责任单位: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发改委)

  (二)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养老机构要完善养老基本信息和医疗健康信息收集,实现养老、医疗“一体化”信息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以及蒙医药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驻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2020年,初步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服务信息对接,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三)开展居家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

  通过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构建富有成效的医联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双向转诊、预约诊疗等服务,为社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诊疗、体检、康复服务。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培育社会护理人员队伍,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研究出台老年人健康分级标准,健全相关服务规范、管理标准及监督评价机制。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快车+医联体”、“六位一体”养老照护,以及“家庭健康小药箱+流动服务车”牧区养老照护等服务模式。到2020年,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率达到10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90%以上的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时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保健、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四)推动中医药(蒙医药)医养结合服务。

  开展老年人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完善中医(蒙医)健康干预服务方案或指南,加强老年人中医(蒙医)体质辨识服务,根据老年人不同体质和健康状态提供中医(蒙医)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指导,推广融入中医(蒙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丰富老年人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指导的内容,构建集中医(蒙医)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的健康养生服务体系和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保障模式。推动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蒙医)诊室;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蒙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推动中医(蒙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促进中医(蒙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将中医(蒙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融入医养结合全过程,发展具有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以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探索建立具有养老养生、生态避暑、温泉保健、休闲度假、健康旅游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服务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卫生计生委)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引导社会资本优先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医疗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医养结合服务的主体。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门槛,简化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和扶持企业、单位、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兴建多层次的医养机构。(责任单位: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六)加强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建设。

  强化基本医保制度对医养结合的支撑,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住院老年人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鼓励发展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老年商业健康保险,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服务。(责任单位:人社厅)

  (七)加强医养结合队伍建设。

  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有爱心、懂技术、会管理的医养结合工作者。保障医养结合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其工资待遇。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岗位。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责任单位:卫生计生委、人社厅、民政厅)

  四、重点项目

  (一)医养结合示范试点项目建设。

  推进自治区医养结合重点项目建设,支持自治区首批医养结合示范试点项目建设。推动医养结合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以及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建设医养护一体化医养结合示范基地。2020年,创建3个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1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30个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100个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0个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社区。(责任单位: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改委)

  (二)老龄健康促进工程。

  实施老龄健康促进工程,以普及老龄健康生活、优化老龄健康服务、完善老龄健康保障、发展老龄健康产业为己任,以老龄人群的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健康的老龄化、积极的老龄化、幸福的老龄化”为目标,以“治未病、调慢病、抗衰老”为重点,营造尊老、助老、健老、适老的社会环境,建设以老龄人群为中心的健康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三)老年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项目。

  开发并推广老年常见病中医(蒙医)适宜技术服务包。筛选适宜老年人的医疗、养生、保健、康复、护理技术和方法,打造特色健康管理服务包。到2020年,老年人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人人享有中医药(蒙医药)个性健康服务包。开展中医(蒙医)治未病工程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生养老,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和理念。到2020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50%的嘎查村卫生室均能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蒙医)健康干预和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卫生计生委)

  (四)中医(蒙医)医养结合项目。

  发挥中医药(蒙医药)防治老年病特色优势,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开通养老机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自治区支持建设3—5个中医药(蒙医药)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每个盟市支持建设1—2个中医药(蒙医药)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中医(蒙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医养合作关系。开展社会办中医药(蒙医药)与养老结合服务试点。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建设自治区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发展中医(蒙医)特色养老机构,每个盟市支持建设1—2所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责任单位:卫生计生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医养结合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协调配合机制。把医养结合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扩大就业的重要内容。创造有利于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在服务体系建设、多样化服务提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探索制度保障方面不断探索创新。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 121号)确定的医养结合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在投融资、土地供应、落实税费优惠、人才培养、政策保障等方面对医养结合工作予以支持和倾斜。

  (三)建立检查评估机制。建立落实医养结合政策的第三方考核评估机制。卫生计生、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监督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实施情况。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为医养结合提供政策支撑。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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