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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501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计规范〔2018〕8号
成文日期 2018-09-14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501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计规范〔2018〕8号
成文日期 2018-09-14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1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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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院、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的总体部署,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医防结合、联防联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

医疗机构是我区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我区传染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疾病防治及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重要前哨阵地。但是,目前我区多数医疗机构存在着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意识不强,公共卫生任务大多分散在不同科室,内部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且人员流动性大,部分新增政府公共卫生任务没有明确的责任科室和人员承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发挥和任务的落实。

加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仅是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具体表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公共卫生职责,做到医疗机构内公共卫生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设施、有责任、有考核,切实维护和保障全区人民健康。

医疗机构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均做出了法律规定,明确了责任与义务。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艾滋病、慢性病等防治规划相关政策和公共卫生任务要求,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明确职责职能,完善工作体系,提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整合资源、补齐短板,科学调整、强化责任,完善组织工作体系。要明确1名院级领导同志具体分管本单位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定内设职能科室承担本单位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等职能任务,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同时,医疗机构内设其他业务科室设兼职联络员,形成机构内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的科室牵头组织推动、业务科室协作配合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

医疗机构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岗位管理措施和制度,及时配足配强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和条件。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在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确保本单位公共卫生职能的有效落实,将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服务紧密结合,并融入到医疗服务全过程,形成工作责任更加明确、服务更加规范、保障更加有力的防治结合型医疗服务机构,更好地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主要职责职能: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慢性病、食源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地方病等防治职责。

(二)负责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传染病诊疗管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同时要强化学科建设,充分发挥防治作用。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四)负责预防接种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以及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要设立规范的新生儿预防接种室。

(五)负责慢性病防治管理。建立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制度。落实人口出生和死因监测,做好心脑血管事件、肿瘤登记等疾病的管理。

(六)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等精神卫生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心理)门诊或精神(心理)科。

(七)负责放射防护管理。制定并督促相关科室落实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合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

(八)负责食源性疾病的信息报告管理。

(九)负责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管理。

(十)负责并强化医院内感染控制、病原微生物检测和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医院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地方病的治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地方病的预防、管理等工作。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供健康指导服务;开展医院工作人员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十三)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疾病专业防治机构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十四)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三、推进绩效考核,完善考核制度,督促落实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为科学评估并督促落实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绩效考核指标》,并实行绩效考核分级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公立医院改革、医院等级评审“核心条款”、医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医院质量管理体系。对考核优秀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医疗机构与医院等级评审、学科建设、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挂钩。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盟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所辖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医疗机构要建立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绩效考核结果必须与责任部门薪酬分配挂钩。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抽调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组建我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绩效考核专家组,每年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并组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组建辖区考核专家组,切实依法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保证公共卫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也将对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推动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考核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8年9月14日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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