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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4678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内卫疾控字〔2021〕251号
成文日期 2021-05-2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4678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内卫疾控字〔2021〕251号
成文日期 2021-05-26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建设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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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建设方案(试行)

为加强和完善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掌握我区卫生健康标准化的工作现状,推进我区卫生健康标准化建设,构建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支持体系,建立卫生健康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资源配置、体系建设等,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结合我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健康内蒙古战略,坚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和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和补齐短板,以“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全面提高”为原则,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全区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23年,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齐全、科学有效的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建设基本形成,基础建设明显改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国家标准,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检验能力显著提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大幅度提升,传染病、慢性传染病监预警、干预评估体系不断加强,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健康内蒙古建设提供基本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卫生健康标准化委员会。

1.依据《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设立公共卫生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卫生地方标准立项评审,组织公共卫生地方标准的立项和报批稿协调性审查、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开展卫生健康标准化综合性研究和公共卫生标准舆情监测,参与相关标准专业委员会考核评估,实施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建设。

3.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局,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标准协调管理机构承担标准管理具体工作。

4.公共卫生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秘书长应当从秘书处挂靠单位产生。挂靠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建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秘书处工作,指定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协助主任委员全面履行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并对委员进行绩效管理。

(二)做好标准化建设工作。

在做好标准化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标准化建设工作。

1.各盟市、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盟市、旗县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部署、落实相关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制定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认真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召开启动会,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3.各盟市、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主动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把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积极探索和研究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攻坚克难,推动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地见效。

4.标准化建设工作重点。

(1)人员编制要达到标准。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则上按辖区0.90/万常住人口的比例核定。其中,人口密度低于10人/平方公里的盟市,可提高至1.00/万常住人口,首府城市适当提高,按万分之1.10/万常住人口比例核定。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一般不低于60名。

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则上按辖区1.90/万常住人口的比例核定。其中,人口密度在10—20/平方公里的旗县(市、区),核定比例可提高至2.10/万常住人口;人口密度低于10人/平方公里的旗县(市、区),核定比例可提高至2.30/万常住人口。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一般不低于25名。

(2)基础建设要达到标准。根据服务人口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达到13000-18500平方米,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达到2500-7000平方米,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达到850-6150平方米。实验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自治区不少于41%,盟市级不少于40%,旗县级不少于35%,建成相应功能的实验用房并开展相应的实验工作。

(3)实验室检验能力要达到标准。根据《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标准》的地、县级A类项目,计算开展项目的百分率。开展的项目应达到盟市级A类项目的85%以上,旗县级达到80%以上。

(4)仪器设备要达到标准。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管理》(表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的A类要求配备仪器设备。(详见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分级管理建设方案)

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112种192台(件),盟市级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85%以上。

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62种86台(件),旗县级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80%以上。

(三)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管理体制。

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管理作为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管理,可加强全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机制,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功能,健全、巩固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达到充分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和水平,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分级管理是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详见《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级管理方案》。

四、工作目标

(一)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协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获得批准,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到2022年,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公共卫生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设立秘书处。

(二)制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章程。由秘书处起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要明确制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

(三)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级管理工作。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级管理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细则》,2021年开始,由4个试点单位完成等级评审自评报告,提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于2021年10月完成现场评审。2022年6月,由其余的盟市和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等级评审自评报告,提交盟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盟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统一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2022年10月完成其余的盟市和50%以上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评审。

2.2021年开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建评审专家组,赴现场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做出评价意见和结论,完成等级评审报告,确定等级。2023 年,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全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评审工作。

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等级评审工作,制定工作措施,组织辖区盟市、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完成自评报告,确保等级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建设作为当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管理标准建设工作,推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与发展。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落实投入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长效机制,持续稳定地加大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

(三)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分类推进实验室运行、管理的标准化,有效推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日常服务管理的标准化,全面提升疾病预防控制的服务能力。

(四)加强监督考核与评估。各地要将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评价体系和表彰奖励及惩罚问责制度,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

(五)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建设任务繁重,困难较多,各地一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攻克难点,以钉钉子的精神,勇于担当,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