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后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尚未正式颁布,为做好过渡期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将已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到2021年6月30日。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按照本公告的精神,安排部署好本地区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6日